新洲区返乡创业政策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 2026-04-01   浏览量:328

★★★一、高校毕业生落户

(一)政策内容

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年龄不满45周岁(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可凭毕业证申请登记为武汉市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随迁落户。

(二)申请材料

1、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需本人手写签名);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毕业证丢失的,由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信网登录账号供民警核查学籍信息;

3、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自有房屋权属凭证及关系凭证,该自有房屋已立户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未立户的需房主书面同意;在单位集体户或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在租住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租赁房屋协议;在借住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户落户的,需提供房主书面借住证明;

4、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关系凭证;

5、本人及16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未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或现场采集照片。

(三)业务流程

1、窗口受理: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落户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核发证件。户籍窗口民警审查,材料准确齐全现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含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手持《户口迁移证》的)。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和《户口迁移证》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打印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2、网上受理:

(1)上传提交材料。申请人通过“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拍照或扫描上传落户需提交材料。

(2)网上受理审核。分局对网上申请进行审核,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核通过的,于2个工作日内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邮政快递寄送或现场领取方式予以核发(省内户籍人员核发电子证件,当事人可不用领取)。

(3)办理入户归档。申请人持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书》,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入户归档手续,派出所审核落户所需材料原件,准确无误的,打印户口簿,在社区公共户落户的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并依法处罚。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

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99号

联系电话:027-89354119

★★★二、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租赁房租金减免

(一)政策内容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2022年6月7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房租,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2022年6月7日前留汉的同等条件大学毕业生,现租住人才租赁房且租期未满3年的,在资格有效的剩余期内,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留汉来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上文所称家庭,未婚毕业生指本人及其父母,已婚毕业生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汉无自有住房指本人及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其中仅在新城区有房,跨区创业就业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所在区人才租赁房。

(三)申请材料

1、填写《武汉市人才租赁房申请表》(可在“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下载或到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

2、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

3、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业务流程

1、申请提交材料。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租房意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学生服务窗口申请;或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whzc.gov.cn),如实填报申请表,并上传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照片。

2、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实行并联办理。各区人社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学毕业生学历资格审核。各区房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在本市住房状况核查。审核完毕后,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申请人也可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查询结果。

3、查询租赁房源。人才租赁房房源达到入住条件后,区房管部门通过“武汉人才服务网”发布配租公告,明确配租事项。配租房源可优先向本区新引进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倾斜,其他人才轮候。申请人可登录“武汉人才服务网”查询房源情况。

4、选房配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参与选房。选房成功的,由区房管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房源所在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集中配租剩余房源和腾退房源,各区应及时将房源信息在服务平台上公布,动态配租,原则上依据申请先后顺序通知后续申请人或轮候对象直接配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动态配租房源信息向具备租赁资格的各类人才推送,提高配租效率。

5、签订合同。人才租赁房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注明入住人才因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应主动及时告知运营机构,并按政策规定处理。各区应定期开展人才安居资格复核,及时根据人才家庭有关变化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人才租赁房租赁期满后应予退出。确有需要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延长2年,延长期内不享受政府租金优惠。入住人才租赁房后,入住人才因工作原因需跨区调换房源的,可向意向调入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达成配租意向后,须退出原有人才租赁房、结清有关费用并注销合同备案后,方可签订新租赁合同。

6、租金补贴发放。入住人才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交租金后,各区定期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博士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硕士每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免租期结束后继续享受租金优惠的,对合同实际缴交价格与优惠后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生享受租金优惠的,对合同实际缴交价格与优惠后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新洲区人社局人才科

地址: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176号

联系电话:027-89350103、027-89356602(房管电话)

 

★★★三、新洲区青年人才生活补贴

(一)服务对象及条件: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或重点院校(原985、211院校)本科学历学位的大学毕业生;拥有新洲区户籍并在新洲区缴纳社保;毕业五年内,申报时在新洲区就业创业满1年;用人单位须在新洲区依法注册、税务登记。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按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生活补贴;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按每人每年1.2万元给予生活补贴;具有重点院校(原985、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者,按每人每年6千元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5年。

(二)申报材料:《新洲区问津英才·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表》《新洲区问津英才·青年人才生活补贴汇总表》(相关表格请在“新洲党建网”申报指南附件下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等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协议)、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上材料按序号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程序:自主申报: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汇总表,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初审同意后盖章确认,统一报送至街(镇、处、区)。资格初审:街(镇、处、区)对本辖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区人社局。复查审批: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研究提出问津英才·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建议人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办汇总。集中公示:建议人选名单通过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问津英才·青年人才生活补贴人选。资金拨付:每年核对补贴人选账户、是否在职等基本信息,兑现补贴资金。

(四)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区人社局人才和人力资源科(新洲区衡州大道176号)

服务电话:027-89350103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

(一)服务对象:与在武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个人。

(三)申报资料:

1、《武汉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2、被吸纳人员的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件);

3、企业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拟留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由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外包>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拟留存>,以及劳务派遣<外包>方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拟留存))。

(四)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企业与被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区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3、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并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于切实无法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经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可拨付至个人储蓄卡银行账户。

(五)服务地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邾城街章林路81号)。

(六)服务电话:027-89350120

★★4.2高校毕业生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

(一)服务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担任法人。初创组织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及以上,申报补贴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三)申报资料:《武汉市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四)申请时限: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初创组织法人毕业五年内提出申请。初创组织吸纳就业补贴应在与被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办事流程: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区人社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六)服务地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七)服务电话:027-89350120

 

★★★五、创业担保贷款

★★5.1小微企业

(一)服务对象: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七类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超过100人的达到5%,未超过100人的达到10%),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不低于3个月,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享受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办理流程:直接向区人社局申报。

(三)服务地点:区社区办(邾城街章林路81号)。

(四)服务电话:027-89354873

★★5.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16周岁至50周岁,具体以湖北省智慧就业系统认定的年龄条件为准,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停止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下列人员(含外地来汉创业人员),在我区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范围除外,注册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变更不少于12个月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住宅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申请人为下列10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申请人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以下的贷款,青创贷(45岁以下的青年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只需要在银行信用审核通过即可。

(二)办理流程:就业登记(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89359859)-→区人社局审核-→经办银行审查征信、房产抵押办理-→经办银行放款-→到期还款。

(三)服务地点:区社区办(邾城街章林路81号)。

(四)服务电话:027-89354873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6.1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服务对象:经认定的九类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在一年内、正常经营6个月后新增自主创业者。

(二)申报资料:

1、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和流程:

1、申请人向创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实地勘察,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服务地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五)服务电话:027-89350120

★★6.2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服务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返(入)乡创业人员、在市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材料:申请人填写《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补充下列材料:

*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拟留件;

*申请返乡或入乡创业补贴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返乡创业的另需提供从外地返乡的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返乡创业补贴的大学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退役士兵另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办事流程:申请人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报-→区人社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四)服务地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五)服务电话:027-89350120

 

★★★七、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以当年具体文件为准)

★★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助

(一)服务对象及条件:

服务对象:1、湖北省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3、毕业5年内,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

上述对象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可申请5万至50万的资金扶持。同一扶持对象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本扶持资金。

申报条件:1、申报人必须是项目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申报对象要求;2、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申报前6个月内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名称未发生变更;3、除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外,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4、扶持对象和项目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二)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需要上传的资料:

申报者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l/display/80546.html,下载学习《网上申报操作指南》,认真填写信息并上传以下电子扫描件:

1、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照;

2、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学历电子认证表;

(1)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下载;

(2)湖北省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注册下载;

(3)港澳台、外籍和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结果查询系统http://cscserzsearch.cscse.edu.cn/”申请认证)。

3、可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html/display/80543.html。下载项目商业计划书模板。

4、现场审核需要查验的资料:

(1)至少3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上述3名员工连续三个月(项目申报开始之日前一年之间)工资发放流水记录(除农业合作社,其他类型项目不允许现金发放形式)。

(3)其他涉及国家相关行业准入资质证明。

(三)办理流程: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登录http://hbdcxm.hb12333.com,按身份类别,选定申报通道,点击“我要申报”,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依次进行在线申请、法人注册和项目申报。或者直接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依次进行在线申请、法人注册和项目申报)-→项目审查-→提交报表-→项目核查-→专家评审-→公示-→资金拨付。

(四)服务地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新洲区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五)服务电话:027-89350120

 

★★★八、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在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创办初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稳定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获国家教育部门认证);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军人;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年以内的小型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标准:同一个申请人最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月租金不足500元的据实补贴)。

(三)申报流程及资料:

1、个人申请。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武汉市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向租赁场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租赁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补贴;首次申报时连续租赁期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贴),并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拟退件)和租金税务发票复印件1份(拟留件)。

其中: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5年以内的学生和在校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另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3)退役军人另需提供退出现役相关证件的复印件1份(拟留件,首次申报时提供)。

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申请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留件)。

2、审核拨付:区人社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服务地址: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新洲区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五)服务电话:027-89350120

 

★★★九、高校毕业生“三大行业”创业补贴

(一)服务对象及条件:在武汉市内自主创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三大行业”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同一申报对象和所创办企业不得重复获得本补贴资金,不得同时享受武汉市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报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30%;

2、申报人及其创办企业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3、创办企业须在申报当年3月3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或工商变更)登记;

4、创办企业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为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

5、创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具有带动就业能力。

(二)补贴标准:连续2年,总额不超过8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报人毕业证和学历证明(包括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

3、营业执照副本;

4、项目计划书等反映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业务流程

1、补贴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申报人通过发送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将《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三大行业”创业补贴申报表》(word版)及项目计划书(PPT或PDF版)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chuangye027@163.com。

2、资格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武汉市高校毕业生“三大行业”创业补贴的申报人及所创办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3、专家复核

(1)当年复核。根据申报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会,通过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3万元补贴。

(2)次年复审。市人才服务中心于次年组织专家对已发放创业补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走访复审,就企业经营情况(包括吸纳人员就业情况、近一年营业收入、企业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根据最终考评结果再给予3万元或5万元的补贴,走访复审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停止经营的企业不再给予补贴。

(五)服务地址: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江岸区车站路1号)。

(六)服务电话:027-82800136

 

★★★十、(创办你的企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以下简称“八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为300-1800元/人,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1、培训申请:个人凭户口本、身份证、一寸彩照2张、《就业创业证》(含电子证)选择我市任意一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学习;

2、开班申请:培训定点机构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学员信息录入省培训监管系统,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

3、结业申请:培训完成后,培训定点机构将成绩录入省培训监管系统,提交结业申请;

4、补贴申请

(1)个人培训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向选择的培训定点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2)培训定点机构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采取信用支付的人员就业培训补贴由培训定点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定点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三)服务地址: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邾城街章林路81号)。

(四)服务电话:027-89354285

 

★★★十一、政务服务网申报办理流程

(一)个人用户注册:访问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首页后,点击“注册”,在页面中点击“个人用户登录”,点击“注册”,进入个人用户注册界面,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

在注册页面中,填入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手机号、密码、验证码,获取并填写手机短信验证码,点击“注册”,完成用户注册。

(二)个人用户登录:访问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首页后,点击“登录”,进入用户登录界面。

密码登录:在用户登录页面,输入手机号或身份证号及用户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用户空间”;

支付宝登录:在用户登录页,点击“支付宝登录”,进入支付宝扫码登录页面;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使用扫一扫功能扫描页面出现的二维码;在手机端确认登录账户操作;

短信登录:在用户登录页面,点击“短信登录”,输入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用户空间”。

(三)在线申报事项:登录成功后,点击回首页,搜索框中搜索事项名称,选择对应的市区后,点击“查看办事指南”,按给出流程办理。

 

★★★十二、省返乡创业园、项目认定奖补

★★12.1省返乡创业园认定奖补

(一)申报条件

1、运营资质。经政府批准设立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运营主体注册登记3年以上;园区及入驻经营实体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场地。场地手续合法。农业园区的占地面积(含种养殖基地面积、工作区等)在1000亩以上;其他类型园区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面积可按上述要求的70%执行。

3、配套设施。园区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能满足入驻经营实体生产经营需要。

4、创业带动就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20家以上,带动就业500人以上;由返乡人员创办(合办)的经营实体占园区入驻经营实体的50%以上。

(二)奖补标准

经公示认定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定,并按规定给予60万元奖补。

(三)服务地址:区劳动就业局(邾城街章林路81号)

(四)服务电话:027-89359466

★★12.2省返乡创业项目认定奖补

(一)申报对象

湖北省返乡创业项目是指由在外地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范围)的返乡人员创办、带动就业明显、为促进返乡创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经营实体。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返乡创业人员,近5年在湖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2年以上,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不低于25%。

(2)经营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无偷税漏税行为、劳动用工规范;经营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2、各类经营实体对应条件

(1)企业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吸纳100人以上就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2)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35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100人以上。

(3)家庭农场类:有创办家庭农场的章程;上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吸纳20人以上就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流转土地手续齐全规范,流转期内不得转包。

(4)乡村旅游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旅游相关业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吸纳50人以上就业;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

(5)电子商务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1000万元或所运营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吸纳30人以上就业。

已享受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的不再申报。

(三)奖补标准

经公示认定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定,并按规定给予10万元奖补。

(四)服务地址:区劳动就业局(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五)服务电话:027-89359466

 

★★★十三、市返乡创业园、项目认定奖补

★★13.1市返乡创业园认定奖补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管理规范,为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提供优质服务,带动就业明显,对促进返乡创业有引领作用的园区。

(二)申报条件

1、运营资质。负责园区运营的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园区及入驻经营实体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园区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

2、经营场地。园区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手续合法,正常运营1年以上;创业服务区(含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创业带动就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不少于15家,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由返乡人员创办(合办)的经营实体占园区入驻经营实体的20%以上。

(三)奖补标准

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颁发“武汉市返乡创业园”牌匾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市级返乡创业园的有效期为3年,每2年开展一次认定。

(四)服务地址:区劳动就业局(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五)服务电话:027-89359466

★★13.2市返乡创业项目认定奖补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人可自主选择一个行业类别参评,不可重复报名。申报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武汉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报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系返乡入乡下乡创业人员。

2、已获得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及“英雄杯”大赛获奖的项目不在此次报名受理范围内。

(二)行业类别设置

1.先进制造类,包括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智能硬件、电子制造、现代纺织服装、智能家电、生物医药、食品加工、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等。

2.文化创意类,包括民俗文化、户外运动、广播影视、动漫音像、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视觉艺术、现代传媒、工艺设计、服装设计、旅游文化产业等。

3.现代服务类,包括低空运营、现代物流、生态康养、养老托育、乡村旅游、休闲民宿、家政服务、家居、交通、金融、电商直播等。

4.现代农业类,包括农、林、牧、渔类,含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绿色农业、立体农业、农业自动化、特色种植、养殖、特色农产品加工等。

(三)奖补标准

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分五档给予5万-30万元奖补。

(四)服务地址:区劳动就业局(邾城街章林路81号)

(五)服务电话:027-89359466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申报对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申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五)适用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服务部门:区税务局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科、企业所得税科

(七)联系方式:027-89350180,027-89355914,027-89355609

 

★★★十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政策内容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

(二)申报对象

招用脱贫人口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三)申请条件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1、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五)适用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服务部门: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七)联系方式:027-89350180

 

★★★十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

(一)政策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申请条件

依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87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

(四)申报材料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五)适用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六)服务部门: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七)联系方式:027-89350180

 

★★★十七、支持旅游名村、民宿建设

(一)政策内容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名村以及同级别称号的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个、100万元/个;对新评定达到国家标准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达到武汉市标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2024年以来,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名村(或同级别称号)的村;

2、2024年以来,新评定达到国家级标准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运营主体;

3、2024年以来,新评定达到武汉市标准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运营主体。

(三)申报材料

根据各级主管部门的通知或公告,由区文旅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对成功创建相应品牌(称号)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直接进行补贴。

(四)适用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0日

(五)服务部门:区文旅局旅游科

(六)联系方式:027-89351908

 

★★★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渠道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job.mohrss.gov.cn/202008gx/index.jhtml

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

就业在线:https://www.jobonline.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hubei.gov.cn/

湖北公共招聘网:http://www.hbggzp.cn/

高校毕业生档案查询:支付宝(市民中心办事大厅)全省个人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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